违反竞业协议索赔100万,大公司竞业协议的那些事儿
原标题:百度向前员工李某索赔百万元:违反竞业协议,入职今日头条
百度一名前员工李某因涉嫌违反竞业协议,被百度告上劳动仲裁部门,面临共计100万余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退还及违约赔偿。6月20日,百度公司方面向澎湃新闻记者确认了上述事实。
据悉,李某于2011年7月入职百度,与百度签有竞业限制协议,从事技术研发相关工作。2017年12月8日,李某从百度离职,离职前再次与百度就竞业协议达成一致,根据竞业协议,李某离职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加入百度竞争对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而在这一年中,百度则需要向李某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然而,从百度离职后不久,李某在还处于竞业限制期内的情况下,一边继续拿着百度给的竞业补偿金,一边悄悄违约入职今日头条,并涉嫌将前东家百度公司的商业机密透露给新东家今日头条。在收集证据之后,百度将李某告上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其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共计100万余元人民币。
天津师范大学副教授、津瑞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春明向澎湃新闻记者指出,竞业禁止协议多发生在企业的中高层和核心技术岗位,协议内容一般要求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雇主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同时企业要向离职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郭春明指出:“只要单位开始发放经济补偿,离职员工就必须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同时,在类似的案件中原雇主也有权起诉前员工现在任职的公司,因为新公司未能发现并聘用竞业协议期内的员工也属于违规。”对于百度要求的100万违约金,郭春明表示,赔偿金额一般在竞业协议中进行约定,没有具体的规定要求。
有调查显示,金融行业是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比例最高,其次就是IT行业和专业服务业。
互联网行业最著名的雇主起诉前员工案,就是轰动全球的微软诉李开复跳槽谷歌案,该案最终以庭外和解的方式不了了之。
早在2008年,腾讯曾一口气向15名前员工提起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诉讼,并公告称“某公司为了谋求便捷发展,不断对腾讯员工进行恶意挖角,给腾讯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大困扰,并导致了腾讯所投入巨资的一些研发项目搁浅、商业机密流失”。据当时的媒体报道,陷入这场挖角纠纷的公司疑似游戏网站51.com。
现猎豹移动CEO傅盛早年也遭遇过竞业诉讼。2011年,奇虎360在香港高院起诉其公司前员工傅盛,称傅盛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在离职后加入了竞争对手金山公司。
2013年5月,盛大文学将旗下起点中文网所有违反竞业禁止的离职员工告上法庭,其中就包括从盛大文学离职的原起点中文网创始人之一的罗立。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一些补充
一、何谓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协议签订人员有哪些?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其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签订人员有: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二、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
由企业和劳动者自行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三、期限
可以自主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四、签订“竞业限制”后,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如何?
第一,员工离职后,企业按月支付补偿金;
第二,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定期检查,同时可以要求员工提供履行协议的相关证明。
五、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保密费能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吗?
员工在职时,企业向员工支付了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员工离职时,不可据此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首先,保密费并非法定,企业实际上不必向员工支付,其不能等同于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只能理解为企业对员工的一种福利措施。
其次,竞业限制补偿金按照法律规定,是由企业在员工离职后,按月进行支付的,在员工在职期间的所谓“补偿金”只能理解为工资的一部分,而非竞业限制补偿金。
六、签订“竞业限制”的注意事项
第一,签订要谨遵确实需要原则。
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协议,即使离职后企业没有要求员工履行限制义务,员工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约定的义务,那么可以向单位主张补偿金。
第二,未约定补偿数额的,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一般是每月应支付员工离职前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的30% .
七、如果在竞业限制期间内,企业想终止怎么操作呢?
第一,通知员工;
第二,需要给付提前终止协议补偿金。(一般为约定的月补偿数额的三倍的标准)
法条索引: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