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原是思特奇公司高级产品经理,从事电信运营商市场的售前支持工作。2000年11月13日,公司与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杨女士在离开该公司后一年内,不得组建、参与组建、参股或受雇于从事电信运营业务支撑系统及增值业务应用系统(技术、产品、服务的名称)生产或经营的企业及与其密切关联的企业。《协议》中规定,如果杨女士离职后遵守该协议并提交实际、有效从业证明,公司向杨女士支付离职前一年实际获得工资总额二分之一的补偿费。如果杨女士违反该协议,应返还公司己支付的补偿款并支付违约金。
据法院介绍,2004年8月5日,杨女士从思特奇公司离职。同年9月1日,某科技公司向思特奇公司邮寄了一份杨女士在该公司工作的就业证明。按协议思特奇公司向杨女士支付了第一期补偿费5000元。但随后思特奇公司得知,杨女士离职后并不在该科技公司任职,而是到亚信科技(中国)公司工作。亚信公司与思特奇公司属于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按照约定,应向思特奇公司返还第一期补偿费5000元并偿付违约金21334.25元。在返还补偿费并偿付违约金后,仍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