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如何界定、证明、解雇不胜任工作者?
有一家公司规定“对于绩效不合格者,公司将调岗降薪。员工考核评估的内容为工作态度(占20%)、工作能力(占20%)、工作结果(占60%);最高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这家公司采用360度的考核方式,给人事主管小王进行年度考核,其中工作态度(协作性、主动性、责任感)折算后为11分、工作能力(创新、决策、沟通、应变)折算后为7分、工作结果折算后为38分,总得分为56分。但是小王坚决不签名确认该结果,随后公司以 “不胜任工作”为由对其进行调岗降薪。为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分析:钟永棣认为,这个案例有两个争议点:“小王不确认考核结果,该结果能作为有效证据吗?”“若确认该结果,是否意味着小王‘不胜任工作’?”
如何界定、证明、解雇不胜任工作者呢?根据《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案例2:
如何界定、证明、解雇严重违纪违规者?
有一家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辱骂同事或客户,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书面警告处理;在职期间累计两次严重书面警告处理的,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无条件解雇。
有一次,车间管理人员在管理某员工时,被该员工骂:“你瞎了眼,我比你更急,你他妈的。”过一段时间,该骂人者同样辱骂了管理人员,且骂人者对骂人事实予以签名确认。
分析:钟永棣认为,对于这一类员工,解雇时一定要保留有关证据。
所以对于人事部门来说执行度以及策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事情,如何安排员工与企业的利益差距。如何合理安排员工离职后的法律问题,而不能图一时之痛快随意将某人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