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行依法管理以来,我国饲料工业有了较快发展,商品饲料的质量也有明显提高。但随着规模化养殖的推进和科学技术的普及,不少养殖者为了降低养殖成本,购置了饲料加工设备,实行自配饲料与养殖一体化。因此,如何有效加强自配饲料的依法监管,保障食用动物产品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贯彻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
1 自配饲料的现状
我国是畜禽和水产养殖大国, 按照养殖量估算,年饲料总需要量约3.1 亿吨,而目前我国商品饲料的年产量仅为1.6 亿吨,
自配饲料和养殖者委托代加工饲料占48.4 %左右。在饲料资源相对紧缺的东南沿海,自配饲料主要集中在养殖场、养殖合作社和养殖小区,目的是降低养殖成本,提高养殖效益;在饲料资源相对丰富的粮食主产区,除了养殖场、养殖合作社和养殖小区自配饲料外,不少养殖专业户为了追求资源利用, 购买部分浓缩饲料, 再利用农副产品采取人工混合方式自配饲料;在饲草资源丰富的牧区,除了放牧和利用干草外,由于交通不便,牛、羊等反刍动物的精料补充料多数由牧民以人工混合方式配制。
2 自配饲料的特点
2.1 形式多样性目前生产自配饲料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是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添置简易的饲料加工设备,自配饲料仅供本单位使用,这种形式占自配饲料的比例较大; 二是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联合购置上规模的饲料加工设备, 加工的饲料仅供合作社社员内部使用, 如浙江省温岭市绿牧草鸡合作社, 社员饲养的鸡饲料全部由合作社统一生产,统一配送;三是龙头企业带农户的一体化集团建有饲料厂, 加工的饲料仅供本企业签订养殖合同的农户使用。这种形式实行产销服务一体化,饲料和种苗统一生产和畜产品统一购销是其中的重要服务内容; 四是散养户除了购买部分商品饲料外,利用农副产品采取人工混合方式自配饲料,这种形式面广但生产量不大; 五是经营饲料原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添置简易的饲料加工设备,接受农户的委托为其代加工自配饲料,这种形式在城乡结合部和以专业户散养为主的农村具有一定的市场。
2.2 生产灵活性除了养殖专业合作社和公司加农户的企业有成规模的饲料加工设备及专职的饲料质量检测人员外, 其他的自配饲料生产者大多无专职质量检测人员, 饲料根据养殖需要现配现用,相对于商品饲料来说,自配饲料的生产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据调查,养殖场、养殖小区、合作社、农户在生产自配饲料过程中,多数以购买预混料或浓缩饲料,加入玉米、麸皮等饲料原料混合而成, 饲料配方根据不同的季节和动物产品的市场行情灵活调整,特别是在动物产品滞销的时候,养殖者往往会采取低营养的配方维持饲养, 人为拉长动物饲养期,以待在畜产品畅销时卖到好价钱。也有些规模大的养殖场,技术力量较强,为了确保饲料新鲜和畜产品的安全, 建立专门的饲料加工车间现配现用。
2.3 成本低廉性相对于生产商品饲料的工业企业来说,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合作社等享受的是农业用地、用电、用水等优惠政策,其配套生产的自配饲料也没有所得税, 现配现用的饲料也不需要专门的编织袋包装(说明:仅此饲料可节省成本35 ~ 45 元/t)。所以,自配饲料的加工费成本相对较低。据调查,自配饲料加工成本为28 ~ 40元/t,而商品饲料为75 ~ 105 元/t,如果商品饲料从出厂再经过经销商到用户, 则中间的销售和运输费用又要增加75 ~ 100 元/t。若按每头出栏肉猪消费300 kg 饲料计算,使用自配饲料要比购买商品饲料节约成本36.6 ~ 49.5 元/t。
2.4 安全风险性相对于商品饲料生产企业来说,除养殖专业合作社和公司加农户的企业外,多数自配饲料的生产条件较差,加工设备简陋,检验仪器缺乏,采购的原料质量凭肉眼观察,霉变原料难以发现,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凭经验,产品的卫生和安全存在一定的隐患。特别是一些为农户代加工的经营店和中小型的养殖场(户),缺乏必要的技术人员,自配饲料既无内控质量标准,又缺少完整的生产记录,一旦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往往难以溯源。也有的自配饲料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添加剂,有停药期的不按要求停药,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产生一定影响。
3 自配饲料的规范化管理措施探讨
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从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出发,除了对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商品饲料作出规范外,对面广量大的自配饲料也作了原则性的管理规范。从近几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分析,养殖环节使用自配饲料的风险明显高于使用商品饲料。因此,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过程中,除了加强对商品饲料的监督管理外,有必要对自配饲料采取相应的规范化管理措施。由于当前的动物养殖方式仍然是以规模养殖和农户分散养殖相结合, 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 商品饲料和自配饲料并存的现象难以改变。对于如何实施自配饲料的规范化管理,笔者认为应当实行分类指导, 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对于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单位建立的饲料加工厂, 由于其饲料产品实际上已进入流通领域,其饲料产品质量对农户的养殖影响较大,应当与生产商品饲料的企业一视同仁, 即统一审核标准,实行工商登记。
二是对以经营饲料原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名义接受养殖者委托为其加工自配饲料的配料店,由于其既无内控标准,又无生产记录,质量安全难以溯源,且事实上已进入流通领域,应当予以禁止,确保市场的有序公平竞争。
三是对于散养农户利用农副产品采取人工混合方式自配饲料, 其面虽广但生产的动物产品商品率较低,加上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较大,可采取管理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规范。
四是对于添置简易的饲料加工设备, 自配饲料仅供本单位或合作社内部使用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合作社, 由于其所占自配饲料的比例较大,养殖的动物产品商品率又相对较高,可采取与《
畜牧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结合养殖备案制度和养殖档案制度的实施, 将自配饲料的原料采购和生产记录列入养殖档案的重要内容, 以此加强对自配饲料的规范管理。
五是大力推广罐装配送饲料。饲料的罐装配送是降低饲料包装和流通环节成本, 解决养殖者自配饲料原料采购和加工过程质量难以控制的有效措施,从浙江省近几年的试点情况看,罐装饲料配送对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者提高经济效益均具有双赢的作用。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饲料的罐装配送也作了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在养殖业现代化的推进过程中, 应当借鉴散装水泥推广的经验, 将罐装饲料配送所需的罐装运输车辆、贮料塔以及自动喂料设施列入
农机补贴范畴,以此推动饲料和动物产品的专业化生产,逐步减少养殖者自配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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