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展我国森林保险的对策
目前,我国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仍处于不成熟的阶段,森林保险立法出台进展缓慢,符合市场需求的森林保险产品匮乏,大多数林农缺乏风险意识,因此亟需借鉴国外建设林业保险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快我国森林保险体系建设。森林保险是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准公共品性质的险种,可以说,整个社会和国家都是保险受益人。因此,无论从降低保险者及投保人负担的角度看,还是从保险社会公益的角度看,国家都应该承担起一定的扶持、援助责任,如对自然灾害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等。事实上,这也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如在美国,林业保险的保费50% 以上都是由政府承担;而在日本,依据不同的品种,政府的保险补贴有的高达70%以上。 3.1加大森林保险的投入 将森林保险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加强中央及地方政府扶持力度,由中央财政在地方财政提供配套保费补贴的前提下,对各地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加大中央财政补贴力度,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降低林农缴费比例,增强林农投保积极性,通过“财政+农户”的方式,扩大保险覆盖面。积极探索建立森林灾害保险机制,争取金融、保险部门支持,在政策上支持林农长远、稳定地发展林业。 3.2明确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运行机制 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负责森林保险的宣传推动。建立森林保险制度是森林抗御严重自然灾害的最有效措施之一,但由于林业生产的周期长,林木面积大,森林植被丰富且价值难以确定,在森林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完全由保险公司进行商业运作是不现实的。森林保险制度应该是公益性、政策性的一项保险制度。只有通过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机制,才能有效地降低林业生产风险,减轻林农损失。推行由财政补贴保费的办法,由保险公司为林农提供保险保障,建立林业保险制度,并将现有的保险责任由森林火灾扩大到所有的自然灾害。 3.3尽快建立健全巨灾风险保障体系 目前,全球共有12个国家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巨灾管理模式从国际经验看,巨灾保障基金是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设立,由商业保险为国家承担管理职能,商业保险通过再保险渠道在全球保险市场进行风险分散。在目前世界环境每况日下、自然灾害频发的状况下,政府应尽快出台巨灾保险法,加快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建议以政府出资的巨灾救助基金为基础、商业保险体系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损失补偿体系,设立巨灾保障基金,增强国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一旦发生巨灾,则启动巨灾保障基金,为林农在发生巨灾损失后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森林保险业可作为政府对林业进行支持和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保险参与到林业建设中,对于保障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