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国家环保署(EPA)负责制定食品中农残最大允许标准,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标准的具体执行,并出版了农药残留分析手册,FDA采集和分析食品样品以判断其农药残留是否满足EPA规定的范围。美国农业部为落实收集食品中农药残留数据规划,委托农业市场管理部门(AMS)组建和实施农药数据规划(PDP),每年出版调查结果。
在欧盟,设置了相应的仲裁委员会、协会和专业委员会,负责制订、修改相应的法规和标准,包括建议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并且在监控、检测和管理体系方面建立了三级实验室(欧盟标准化实验室、国家级实验室、州级实验室)。欧盟所有成员国一般都遵循欧盟制定和发布的限量要求,不过在经过验证后,成员国也可以设定更低的检出限,其他成员国随后也遵循这一限量,欧盟已经对133种农药设定了17000个限量,对于某些没有具体限量要求的农药,各成员国还可设定不同的“一律标准”。
在日本,国家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分别制订农药的销售和使用“农药管理法”及食品中农残的“食品卫生法”,对农药建立登记制度,限制农药的销售和使用。2003年5月日本就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7月正式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日本对进口食品实行监测检查制度和强制检查制度,并由31个厚生劳动省检疫所实施。
中国目前对农药残留物的监管办法
目前有三个部门从三个不同的方面进行管理。种植环节是农业部门在管,流通环节归工商部门,加工环节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管。
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对农业投入物的管理;主要由地方政府的农业执法大队在监督,由地方农产品(12.10,0.00,0.00%)监督处(科)进行源头的监管。二、对产品的管理;对产品层面的管理有三个梯次。一是从2009年开始,农业部在全国的例行监测中增加了茶叶这一品种。二是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召回、销毁,对其生产者的行为进行惩罚。三是安排茶叶的普查和风险评估。三、对茶叶生产组织的管理;目前比较普遍的组织化方式是“公司+基地+农户”,由公司连动茶叶基地,公司对基地负责,从而倒逼对农户的农药使用行为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