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工国家职业标准
一、职业名称:林木种苗工
二、职业编码:5-02-01-01
三、职业分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 林业生产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员 >> 营造林人员
四、标准发文:劳社厅发[2004]1号
五、包含工种:林木种苗工(08-001)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
六、职业描述:从事树木种实和林木种条的采制、储藏,苗木、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的培育管理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调查林木种源,预测种实和林木种条产量;
(2)采集、处理及贮藏林木种子;
(3)培育管理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
(4)进行苗圃的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移植和苗木的出圃、假植;
(5)除草、松土和施肥、打药,防治林木种苗见的病、虫、鸟、曾害等;
(6)协助技术人员进行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苗圃的标准地选设及调查。
注:职业描述以已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内容为准
七、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林木种苗工。
1.2职业定义
林木种苗工是指从事林木种子和苗木生产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取得高中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经考试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4)具有本职业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取笔试和现场实际操作相结合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成绩均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和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及技能操作考核笔试部分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现场实际操作部分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10,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为12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笔试为60分钟,现场实际操作不少于60分钟。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及技能操作考核笔试在标准教室里进行;技能操作考核现场实际操作在相应的实习场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