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广告公司刚刚承揽了一个新项目,急需招聘两名工程人员。老张和老李一起去应聘并被录用。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对他们的工作非常满意,准备予以正式录用。
老张和老李对他们的这份新工作也很满意,两个人干起活来配合默契,出色完成了多项任务,他们也非常希望能在一起工作。
在协商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时,老张顺利地与公司达成一致,老李却与公司产生了分歧。原来,该公司刚刚结束内部薪酬制度改革,根据该公司新的薪酬制度将实行结构工资制。该公司也是按照这个薪酬制度与老张确定了工资报酬:基本工资(1500)+奖金(1000)。但老李不认同这样的做法,他说,不管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发放工资,他就是要求每月拿到2500元的工资。老李的要求使该公司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员感觉很为难:如果答应了他的要求,就破坏了公司刚刚建立起来的薪酬制度,也可能引起其他员工的不满;不答应其要求,则会失去这位难得的工程人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会比他的薪酬数额多得多。
该公司能不能答应他的薪酬要求?
专家点评
员工转正以后的薪酬标准一般是根据公司薪酬政策确定的,薪酬确定必须合理合法。《劳动法》在授权企业制定工资标准的时候,明文规定: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在确定薪酬标准时还必须考虑其他因素。首先是员工的生活费用,如果薪酬不能够让员工维持基本的正常生活,员工定会另谋出路;其次是同地区同行业的市场行情,如果公司的薪酬标准低于其他公司的水平,则会增大招聘的难度;如果薪酬标准过高,虽然容易招到人,却为后续的管理埋下隐患。因为,劳动法规定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另一层含义是:企业不得单方面变更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或者说,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就工资已经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未经过其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更改。
就本案例来说,该公司可以采取下面的做法:向员工承诺如果他们按要求完成了项目,可以给老张和老李发放相应的奖金。所不同的是,老李的奖金可以提前支取,每月支取的奖金额度是他的起薪要求数额与老张的起薪数额之差。这样,该公司既可以满足老李的要求,也不会因为薪酬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而造成其他员工思想、情绪上的波动。
总之,确定急需岗位的薪酬标准问题,确实是薪酬管理中的一个难点,处理这类问题的确需要足够的细心和耐心。不能搞大锅饭、一刀切,也不能使不同员工之间的薪酬标准相差太悬殊。
专家简介
马国华
1981年复员转业进入司法局工作,曾担任司法助理。1983年开始做专职律师参加全国第一届律师资格考试,并获得执业资格。1987年被评为三级律师。民事诉讼占总业务量之首,曾做过多起精彩的刑事辩护,为讨三角债、四角债足迹遍全国。另外,她在劳动争议案的处理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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