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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乱象纷繁 同工同酬形同虚设

2011-5-23 网络

新华网北京5月7日专电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型人力资源配置方式,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劳务派遣对于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增加就业渠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扩大化等问题,也影响了劳务派遣健康发展。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胡高崇认为,由于当前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缺乏必要的监管,劳务派遣人员权益受损问题比较突出,严重背离了同工同酬原则,需要引起各方关注。

问题一:老员工“被派遣”现象突出。

案例:老王在一家服装公司工作了十几年,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服装公司说要和老王签订劳动合同,拿到劳动合同一看,上面的用人单位却是一家外地的劳务派遣公司;服装公司说,和哪家单位签订合同不重要,签了合同就能继续工作,待遇也不变。于是老王稀里糊涂地签订了合同。后来,服装公司效益不好,公司裁员把老王辞退,且未给一分钱补偿金。辛苦了一辈子的老王犯了难:要么忍气吞声,咽下苦果;要么去外地奔波,讨回公道,但要承担高昂的维权成本。

法官分析:《劳动合同法》中赋予了劳动者很多新型权利,比如说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就具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再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也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让本企业中的劳动者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仍正常为本企业工作,从而导致员工“被派遣”。

问题二:同工不同酬,被派遣员工劳动积极性受挫。

案例:张老师和刘老师都是北京某艺术学院的舞蹈老师,她们有着同样的学历和工龄、同样的办公场所、教授同样的舞蹈课程,但她们的收入却有着天壤之别——张老师是事业编制,除了基本工资和课时费以外,公积金、自采暖补贴、房补应有尽有。而刘老师由于没有及时转为正式编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被派遣”到该艺术学院工作,刘老师的基本工资寥寥无几,主要收入来源就是课时费,公积金、自采暖补贴及房补都没有。

法官分析: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就存在“编制内”和“编制外”两种用工形式,并且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待遇。近年来,越来越多私营企业也开始乐于使用派遣员工以保证本单位员工待遇的最大化。劳务派遣工提供同样劳动,收入却低于正式员工,从而导致缺乏工作动力。

问题三:劳务派遣工工会入会率较低,缺乏集体话语权。

案例:小李高中毕业以后被老家一家劳务服务公司招录,后被派遣到北京的一家服装厂工作。服装厂的效益不错,工会组织过年过节都会给员工发放一些慰问品,但是由于小李不是工会会员,就什么慰问品也没有。小李与服装厂领导沟通,希望加入工会,得到的答复是不是服装厂的职工,没有办法加入工会。小李与老家的劳务服务公司联系,希望帮忙解决加入工会的问题,得到的答复是劳务服务公司规模太小,根本就没有工会组织。小李加入工会的愿望就这样落空了。

法官分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人员加入工会的问题上经常互相推诿,没有任何一方关心派遣人员的工会会员问题。一方面大多数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工会组织,另一方面很多用工单位甚至都不允许派遣人员加入本单位的工会,这就导致大批派遣人员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失去集体话语权。

问题四:超范围、超数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案例:小赵是一家钢铁厂的员工,一直在生产第一线工作。但是小赵的东家却不是这家钢铁厂,而是另外一家劳务派遣公司。钢铁厂里像小赵这样的员工比比皆是,不论是在生产第一线,还是在后勤保障部门、运输部门,都有劳务派遣工的身影。在厂子里,只有一些管理岗位被正式员工所占据,钢铁厂自己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工俨然形成了两个阶层,后者有种“被剥削感”,但又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法官分析: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是对法律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限定。但现实情况却是各行各业超范围使用派遣工现象广泛存在,在部分企业中劳务派遣工的数量远远超出正式员工,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以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

法官认为,建立劳务派遣制度的本意是为了构建灵活的用工形式,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合理流通。但是滥用劳务派遣制度,就会导致被派遣员工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员工归属感差、稳定性低,成为劳资关系的隐患。

规范劳务派遣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明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连带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护被派遣员工的合法利益,降低其维权成本;其次,劳动监察部门应将劳务派遣用工作为重点监督检查领域,对目前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扩大化的问题予以分阶段逐步解决,逐步清理不符合“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派遣岗位要求的派遣用工行为;此外,严格把握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标准,禁止用工企业将原有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员工,坚决打击用工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形式转嫁责任;同时,各级工会组织应关注劳务派遣人员入会问题,赋予劳务派遣人员对于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工会的选择权,强化劳务派遣人员的集体协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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