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下午4点半就可以下班,但小伟加班到了下午5点半,结果刚出公司就出了车祸。能算工伤吗?
昨天,海曙法院审理认定,算。
下班回家路上被撞
劳动局认定公司要赔偿医药费
小伟20出头,江西人,在鄞县大道附近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打工。
去年3月20日下午,小伟骑电瓶车回家,刚骑出没多远,在一个十字路口,被一辆向左转弯的小货车连车带人撞倒。
经检查,他的腰椎发生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住院花去五六万元。交警认定,小货车司机因左转时未让直行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去年7月,小伟向宁波市劳动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去年9月,宁波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要公司赔偿5万多元的医药费。
公司不服,向劳动局提出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维持了工伤认定。今年2年,公司向海曙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劳动局告上了法庭。
公司:下班时间1小时后车祸,不算工伤
昨天,海曙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在法庭上,公司提出,公司下班时间是4点半,但小伟发生车祸的时间是5点半。
“小伟是下班一小时后发生的车祸,可车祸地点离公司只有5分钟的路程,一小时就走了5分钟的路么?这肯定不能算‘下班途中’。”
据此,公司觉得不该认定为工伤。
小伟说,公司规定下班时间确实是4点半,但他的工作量大,常常要加班。
“事发当天,我还打扫了自己的工作间,所以比正常下班时间推迟了1小时。”
小伟还拿出自己以前的工资单。
“公司加班另外加钱,从我的工资单上可以看出,我平均每天加班一小时。”小伟说。
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维持劳动局认定
对于双方的说法,上下班的打卡考勤记录,成了关键证据,几点下班可以查记录嘛。但公司方面说,打卡记录保存时间很短,出事当天已被销毁。
海曙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无法提供考勤卡,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小伟当天的下班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认定,小伟发生车祸是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
同时,交警提供的事故认定及相关笔录、照片都证明,出事地点在小伟下班回家的路线上。
最终,海曙法院认定,小伟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符合工伤的情况,维持宁波市劳动局的工伤认定。
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
新老《工伤保险条例》有不同标准
海曙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说,小伟的事故发生在今年1月1日之前,判定他是否属于工伤事故,参照的是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只要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法官说,“但今年1月1日以后,这项法条进行了修改。上下班途中,要认定是工伤,必须是‘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此外,受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可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