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在养殖业生产中的合理使用,可以有效地降低动物的发病率,减少死亡率,改善动物的生长性能,提高动物的产出效率,增加经济收入。可以说,兽药是现代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兽药在养殖业中所暴露出的负面作用也日益显现。现在的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不断追求集约化和规模化,导致动物的发病率和死亡率较高。养殖户为了减少发病率和死亡率,提高出栏率,增加收入,不合理的滥用、乱用兽药,导致兽药在动物体内的高剂量残留现象不断发生,使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担忧的公共安全问题。兽药残留是指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用部分所含兽药的母体化合物及/ 或其代谢物,以及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兽药残留是“兽药在动物源食品中的残留”的简称,是指动物在使用药物预防或治疗疾病后,药物的原形或其代谢产物蓄积在动物的组织或可食性产品(如蛋、奶)中。我国很早就建立了生猪屠宰检疫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寄生虫病和特定传染病,以及肉品的感官和品质情况。自90 年代开始,随着瘦肉精和其它兽药在生猪养殖过程中的滥用,传统的屠宰检疫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从实际操作来说,生猪屠宰检疫过程中不可能把形形色色的各种兽药都进行残留检测,这不但会大大增加检疫检测成本,而且把所有的兽药都进行检测就如同大海捞针,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兽药残留监控的目的就是把大海捞针转变为定向爆破。通过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的兽药残留监测普查,了解和确定在该区域的兽药残留分布情况,据此确定对肉食品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兽药清单,有针对性地在该地区实施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和兽药残留重点监控项目。实践证明,兽药残留监控是一种经济、实用、可靠、科学的保障肉食品安全卫生的有效制度。
1 兽药残留监控的范畴
1. 1 目的和作用兽药残留监控是由国家专门机构根据特定程序实施的对动物性食品中兽药的残留状况进行的安全卫生普查,是政府制订食品安全政策、加强兽药管理、健全法律法规的重要参考依据。
1. 2 兽药残留监控对象包括抗生素残留、硝基呋喃类药物残留、磺胺类药物残留、沙星类药物残留、激素类药物残留等。
1. 3 兽药残留监控的实施就是监控上述兽药在动物体或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量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兽药残留主要是指以下两个方面。
1. 3. 1 监控禁用兽药禁用兽药是由国家主管机构公布的禁止使用的兽药,这些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是不被许可的。无论禁用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浓度是多少,都认为该动物性食品不符合卫生要求。
1. 3. 2 监控一般兽药这涉及到 “最高残留限量(MRL)”的有关规定。它是指国家规定或许可的在动物性食品中可接受的除禁用兽药以外的兽药的残留浓度限量。在该限量以内,视为动物性食品安全卫生和可接受;超出该限量的动物性食品即被认为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是不合格产品,有可能对人体产生潜在危害,禁止被人类食用。
2 兽药残留的危害
2. 1 造成急性中毒若一次摄入残留物的量过大,会出现急性中毒反应。我国各地曾多次发生过因食用含有超量瘦肉精残留的猪肉而导致的急性中毒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2. 2 过敏反应许多抗菌药物被用作治疗药或药物添加剂,其中有些抗菌药物能致敏易感个体。过敏反应症状多种多样,轻者表现为荨麻疹、发热、关节肿痛及蜂窝织炎等;严重时可出现过敏性休克,甚至危及生命。
2. 3 细菌耐药性抗菌药物及其残留对人类医疗有多方面的影响。如,给临床诊治疾病带来困难;抗菌药物失效,使医疗费用过高,社会负担加重;给新药开发带来压力等等。
2. 4 人体菌群失调食品中的兽药残留可以杀灭肠道中的有益微生物,导致肠道内有益微生物减少,直接危害正常的人体生理机能。
2. 5 三致作用致癌、致畸和致突变。
2. 6 激素作用影响人体的正常发育,扰乱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一些性激素及其类似物,主要包括甾类同化激素和非甾类同化激素,在肝、肾和注射或埋植部位常有大量同化激素残留存在。一旦被人食用,可产生一系列激素样作用,如潜在发育毒性(儿童早熟) 及女性男性化或男性女性化现象。
3 兽药残留监控的特点
3. 1 行政性兽药残留监控是政府的一项专门的技术性行政措施,通过对非特定对象进行抽样和检测,以确定某种动物性食品中特定兽药的残留情况,根据该监控结果,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确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3. 2 统计性兽药残留监控是一项统计性技术工作,它通过对不同地域、不同时间、不同种类的采样对象所检测的兽药残留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得出相应的兽药残留时空分布图,可以确切地掌握某种兽药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和特定对象的分布情况。
3. 3 系统性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到多个国家职能部门以及检测实验室等技术支撑部门。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紧密配合,才能保证残留监控工作的有效实施,才能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 4 国际性兽药残留监控关系到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早在上世纪80年代,欧盟就以我国没有完整的兽药残留监控体系而拒绝进口我国的肉类产品。现在,世界各国都把有没有完整、健全的兽药残留监控体系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志,来作为是否开放国家间肉类贸易的重要参考指标。建立完整、统一、科学的兽药残留监控体系,是突破贸易壁垒、保障我国肉类正常出口的重要举措。
4 我国兽药残留监控的现状
4. 1 产生兽药残留问题原因复杂
违禁兽药的生产和使用依然屡禁不绝;不规范使用兽药的现象依然普遍,停药期的执行没有有效的监管办法;高剂量、超范围的在饲料中添加兽药的现象依然普遍;养殖户对兽药残留的危害性认识欠缺或受经济利益驱动添加违禁兽药。
4. 2 残留监控体系建设起步较晚
欧美发达国家于20 世纪70 年代就开展了对食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把制订药物残留限量标准作为控制药物残留的重要内容和防止药物残留超标产品进口的主要措施。目前,欧美发达国家已形成了非常完善的监控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检测机构体系、技术队伍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残留监控体系建设起步较晚。90 年代,由于我国出口欧盟的动物性食品屡屡受阻,因此,出于突破贸易壁垒的需要,我国于1999 年3 月,才由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制定了我国的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迈出了残留监控工作的重要一步。但由于起步较晚,还不能完全跟上国外的步伐。
4. 3 各部门之间协调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是分段监管,导致相同的食品在不同的流通环节归属于不同的部门监管,各部门实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相对独立,不能很好的进行协调沟通,难免出现监控盲点或重复监控,影响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4. 4 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目前,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和指导全国的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目前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的依据主要是农业部的通知或公告,以及其它相关部门自己发布的只在自己部门内部通行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公告、通知和规范性文件比较散乱,不成体系,不利于兽药残留监控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4. 5 残留监控体系不断完善
4. 5. 1 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兽药管理条例》奠定了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基础。1999 年3 月,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这标志着我国的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4. 5. 2 为完善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农业部自1997 年起,先后4 次制定发布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现行2003 年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收载了250 余种药物限量标准。目前,农业部共制定发布了140 个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对29 种残留快速检测试剂盒实施审议、备案。
4. 5. 3 农业部还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重点建设了4 个国家残留基准实验室和20 余个省级兽药残留实验室,完成了残留检测实验室改造、仪器设备和设施更新;发布了《兽药残留试验技术规范》、《兽药监察所实验室管理规范》,规范残留试验和兽药检验检测活动。通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的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欧盟也多次派员对我国的残留监控体系进行了考察,对我国残留监控体系的完善和进步进行了高度评价。目前,欧盟对我国的水产品、蜂产品、肠衣、兔肉等多种动物性食品解除了进口限制,这表明我国的残留监控体系建设成就得到了国际公认。
5 残留监控体系发展对策
5. 1 加快兽药残留的立法,健全监控体系要防范兽药残留,健全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就必须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用法律来规范和指导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如从立法上保证残留监控的主管和实施机关,监控方案的制订和落实程序,残留监控结果的处理等。以及从法律上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和未被批准的药物,禁止将兽药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对违反兽药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等。
5. 2 大力推广发展绿色畜牧业一方面要求在生产肉、蛋、奶的过程中,在饲料来源、饲料加工配制、饲养管理、饲养环境、疾病防治、屠宰加工等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国内和国际所规定的卫生标准来实施生产,防止产品被污染,防止产品中药物残留超标;另一方面,要推广应用绿色饲料添加剂,如饲用酶制剂、饲用微生物制剂、酸化剂、活性多肽、寡聚精、防霉制剂、茶多酚、大蒜素等,以尽可能减少兽药的使用。
5. 3 积极开发中药饲料添加剂
中药是我国传统医学的瑰宝,在当前消费者对肉食品日益关注生态、天然、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开发中药饲料添加剂,具有极其广阔的发展前景。中药饲料添加剂由于原料来自自然植物,具有副作用小、无残留、纯天然的特性,能够有效地减少各种兽药的使用量,促进肉食品的安全卫生。这样生产出来的肉产品价格也比一般产品要高,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和推广前景。
5. 4 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检测技术的研究和引进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的监控体系和检测方法的现代化水平。跟踪和研究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出台的新法规、新标准,完善兽药残留技术措施体系的建设。应抓紧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兽药残留检验方法和残留限量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研究建立简单方便、快速灵敏、便携化和低检测成本的兽药残留分析方法,促进我国动物性产品出口。
5. 5 建立兽药残留监控长效监管机制大力宣传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大安全用药知识普及力度,增强兽药残留防范意识;以风险分析结果为依据,科学制定残留年度抽样计划,确定残留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加强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的建设,科学规划实验室地域分布;建立兽药管理部门、外经贸部门、检验检疫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积极对养殖、畜产品加工、兽药生产企业进行服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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