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调我去工厂怎么办?
网友的困惑: 我是2003年12月进现在这家公司工作的。我从进公司开始就一直是在同一个部门的办公室做文书工作。2005年10月—2006年3月我休产假,回来后还是做原来的工作。2008年12月和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一直到2011年的12月到期。由于金融危机,公司一直想裁员,又不想赔钱,所以现在公司决定将一些原来办公室人员调到车间工作,而且需要上三班制,不去也要去,这不是在逼我们辞职嘛!在我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岗位,只有工作部门,部门里有很多岗位,但是合同中没有规定一定做哪个职位,我想问一下,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拒绝。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想辞退我的话,申请赔偿金额的数字和依据是什么?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最近遇见这样类似的问题竟然已经好几个,看来采取此方式的单位不再少数。在大部分自有工厂的公司里,办公室和工厂间的鸿沟在员工的思想里很深刻。让办公室的员工去工厂,无异于古代的发配边疆。当然,我们可以说,古代也有很多边疆官员利用自己的努力,回到中央。但问题在于,古代的皇帝就一个,你不为其服务难道做叛徒?而现在商业公司数不胜数,员工只是谋份职位而已,没有必要接受这样的考验。公司利用这种方式来达到让员工自己辞职
的目的,是非常卑劣的。
你遇见这样的情况,也不必过于害怕。劳动合同对于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有约定的,那要按约定办,这个大家都知道。没有约定的员工是否只能被任人宰割?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经过双方书面的确认,在实际履行中双方肯定会产生一个默认的约定。员工进公司后做了2年的办公室文员,那他的意识必然认为自己是文员岗位,同时在公司的内部管理体系中肯定也是登记为文员的。这样,断然否定双方对文员岗位的合意,而去追究劳动合同的约定,不符合生活实践惯例。此时,如果单位要调整工作岗位,必然让员工有自己的积极或消极的想法,没有一个员工会想我当时与公司没有约定岗位,所以我只好被随意安排。假设单位把这个文员调整去做清洁工,当然缺乏充分合理性,除非员工本人同意,否则很难因为劳动合同无约定就被认可。
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更是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中两个很重要的履行要素。这两个要素的变化对员工提供劳动会产生很大影响的话,员工当然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如果变化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无法协商解决的,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过这种方式解除,单位要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不过,从你的描述来看,单位尚没有足够理由表明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且单位也没有想支付你们补偿金的意思。所以先拒绝单位的调整,是明智的,同时注意不要随意不去原工作点上班,或是做自己辞职的傻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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