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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议对策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兽药执法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全面深刻理解法律法规, 遵守处罚法定原则,切实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具备三种基本素质:即深厚的法律基础和专业知识,娴熟的执法职业技能,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兽药执法工作专业性强的特点决定了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该制度包括职业准入考试、选拔录用程序、岗位任职条件等内容。建立该项制度的目的:为实现兽药行政执法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评价和选拔专业执法人才,全面提高兽药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既有兽药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又系统地掌握兽药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兽药行政执法队伍。 (二)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 2010年是农业部正式出台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 要求经营企业对供货单位资质、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清查、验收等记录。我们将加强对兽药,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管理,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对不具备条件或无证经营者要坚决取缔经营资格,严肃查处、不留后路,让假冒伪劣药品没有藏身之处。要按 兽药管理条例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和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把兽药及生物制品的进货关。对用于强制免疫的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到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进行订购。购买一般兽用生物制品也应到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订购,而且还要做好进货和发放的详细记录,保证随查随有、心中有数。要监督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改善贮藏和保管条件,确保其质量稳定、免疫有效。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具备经营要求的单位或经营户,应及时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不能蒙混过关。对自购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大型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以防止假冒伪劣生物制品的流入,确保畜产品安全。对违反规定改变订购渠道的人和事,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严厉的查处。对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致函生产厂家,要求厂家在规定时间内对该产品进行确认。同时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查询核对。严厉打击动物诊疗过程中违规使用药物行为,建立处方药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动物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兽药行为,督促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动物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做到执法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手续完备,运用法律正确,确保执法程序合法。查明违法事实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执法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形成证据链,求得确凿的违法事实,使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在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时,更要加强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物价等执法部门的联系,相互配合、协同办案、共同治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力度,普及法律知识和兽药基础知识 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向社会宣传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制售和使用规定;宣传假劣兽药对畜产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提高畜牧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让全社会都行动起来,形成自觉抵制和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社会环境。 现在市面上所谓的假药大多并非药效不济,很多是因批文存在问题,而被认定为假药的。大部分兽药经销商出售此类产品,属于确实不知情。销售药品需要注意的细节很多,首先应检查厂家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药品类型等信息;其次,还应严防“套批文”的现象。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可用以下的方法鉴别批文真伪:浏览中国兽药信息网查询核对,除批文号外,还应该核查药品的包装、商标、名称、有效成分等相关因素,以确保万无一失。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日 起施行)中明确规定,药物添加剂的类别简称为“兽药添字”;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生字”;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物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和消毒剂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字”。购买者购买兽药时应注意兽药批准文号。 加 强对兽药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和畜禽养殖场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采取送出去和请进来的办法,每年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都举办兽药培训班,同时邀请大专院校教授、研发机构专家来县授课,提高养殖户安全用药水平和维权意识,增强从业者守法观念和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