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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兽药监督执法工作现状和对策

2012-7-9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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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包括兽用生物制品是畜牧生产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资,加强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等投入品的管理,不仅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人们的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排除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隐患,提高我县畜产品安全监管水平,现就我县的兽药管理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现状
(一)生产环节 兽药生产企业、兽药品种日渐增多。冒充通过GMP认证的兽药企业和产品也不断增加,我们按照上级通报的情况结合自身工作进行了多次市场检查,但经营是一种动态的过程,随时都可能有假冒兽药产品流入市场,这大大增加了我们执法管理的工作难度。在检查中发现,有些兽药生产企业违反农业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22 号令)以及农业部第233 号、242 号、260 号和1246 号公告等规定使用标签和说明书。如:
一些企业的产品只有商品名而无通用名、擅自扩大产品疗效;产品包装没按规定贴上标签和说明书、在显著位置也没有注明“兽用”字样;不按规定设计标签、说明书内容不全不清楚等。某些企业产品标签挂某某单位研制或总经销或出品,不是真正生产企业,挂牌总经销,标签反面用小字号印上生产企业名称。
(二)经营环节 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前期审核把关上,能严格对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全县已有103 家兽药经营企业通过省GSP试点验收合格。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部分经营企业的人员素质仍然较低,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解不透,掌握不够,特别是连最基本的兽医、兽药知识一知半解。对供应商审查不严,或不懂向供应商索要生产企业GMP 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标签批件复印件等。更未建立系统完整真实的进销存台账,导致有些假劣兽药长驱直入,损害了养殖户的利益,影响畜牧业的发展。更有些兽药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经营假冒伪劣兽药,如: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含量和装量不够,甚至不含有效成分)和过期失效的产品等,个别经营者仍在经营禁用兽药和人用药等。个别经营者无专门的存放库房,各种物品混杂在一起,有的甚至将兽药、添加剂、饲料同农药、化肥放在一起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无证经营现象比较混乱(村级防治员家中备有疫苗)。《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可以经营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但是一些经营户为追求暴利,不顾国家的规定,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这种私下经营,不仅逃避了兽药管理部门的有效监控,同时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使得大批假冒伪劣生物制品充斥市场,严重影响了畜产品的安全、畜牧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使用环节 分散养殖是我县 畜牧业发展的一大特点,因此,在养殖这一环节,我县对兽药的使用监管就成为了一个盲点。部分规模养殖场存在使用过期兽药、禁用兽药、无GMP 标识兽药的现象,有的规模养殖场的兽医室建设很不规范;多数规模场无专门的兽医治疗室,药品堆放不整齐,乱堆乱放现象严重。小型养殖场和个体饲养场基础设施较差,养殖人员文化水平偏低,在饲养过程中缺乏科学用药知识,用药随意性较大,没有严格遵守国家兽药使用准则,建立完善的用药记录,也没有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有的甚至直接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违禁药物,而且小型养殖场和散养农户量大面散,监督管理难度非常大。养殖户不认批文认药效,一旦用过某种药,觉得效果不错,就会形成固定的购买意愿,希望经销商能长期提供该药品。市场上有部分药品是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研发生产的,这部分药品使用效果不错,__生产成本不高,销售价格也较低,养殖户乐意接受,经销商也可以赚到钱,但生产这些药品的单位往往不具备通过GMP 认证的实力,监管部门虽然可以在法律上将未获得批文或认证的药品认定为假药,却无法将它们彻底清除出市场,农民的使用习惯和经销商的利益需求为这些药品提供了继续生存的空间。
二、建议对策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 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兽药执法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全面深刻理解法律法规,遵守处罚法定原则,切实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具备三种基本素质:即深厚的法律基础和专业知识,娴熟的执法职业技能,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兽药执法工作专业性强的特点决定了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该制度包括职业准入考试、选拔录用程序、岗位任职条件等内容。建立该项制度的目的:为实现兽药行政执法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评价和选拔专业执法人才,全面提高兽药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既有兽药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又系统地掌握兽药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兽药行政执法队伍。
(二)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 2010 年是农业部正式出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要求经营企业对供货单位资质、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清查、验收等记录。我们将加强对兽药,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管理,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对不具备条件或无证经营者要坚决取缔经营资格,严肃查处、不留后路,让假冒伪劣药品没有藏身之处。要按《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把兽药及生物制品的进货关。对用于强制免疫的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到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进行订购。购买一般兽用生物制品也应到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订购,而且还要做好进货和发放的详细记录,保证随查随有、心中有数。要监督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改善贮藏和保管条件,确保其质量稳定、免疫有效。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具备经营要求的单位或经营户,应及时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不能蒙混过关。对自购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大型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以防止假冒伪劣生物制品的流入,确保畜产品安全。对违反规定改变订购渠道的人和事,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严厉的查处。对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致函生产厂家,要求厂家在规定时间内对该产品进行确认。同时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查询核对。严厉打击动物诊疗过程中违规使用药物行为,建立处方药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动物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兽药行为,督促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动物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做到执法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手续完备,运用法律正确,确保执法程序合法。查明违法事实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执法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形成证据链,求得确凿的违法事实,使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在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时,更要加强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物价等执法部门的联系,相互配合、协同办案、共同治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力度,普及法律知识和兽药基础知识 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向社会宣传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制售和使用规定;宣传假劣兽药对畜产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提高畜牧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让全社会都行动起来,形成自觉抵制和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社会环境。现在市面上所谓的假药大多并非药效不济,很多是因批文存在问题,而被认定为假药的。大部分兽药经销商出售此类产品,属于确实不知情。销售药品需要注意的细节很多,首先应检查厂家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药品类型等信息;其次,还应严防“套批文”的现象。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可用以下的方法鉴别批文真伪:浏览中国兽药信息网查询核对,除批文号外,还应该核查药品的包装、商标、名称、有效成分等相关因素,以确保万无一失。《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5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中明确规定,药物添加剂的类别简称为“兽药添字”;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生字”;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物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和消毒剂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字”。购买者购买兽药时应注意兽药批准文号。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和畜禽养殖场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采取送出去和请进来的办法,每年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都举办兽药培训班,同时邀请大专院校教授、研发机构专家来县授课,提高养殖户安全用药水平和维权意识,增强从业者守法观念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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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朗晴    责任编辑: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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