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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走人但服务期未满算违约吗?

2007-10-29 网络
网友mgw5_05的困惑:

    公司让我们到国外进行设备验收并培训6周时间,出国之前强迫我们签了一个担保书,并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上面的内容只是单方面的对我们的一些要求,而没有规定企业的义务。里面规定,我们必须为单位服务满8年,否则要赔偿出国的来往路费、国外出差补贴、培训以及单位的损失费,但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因为我们当时出去所有的费用都是外币,所以转换成人民币达十几万至多。这个担保书是前2年签定的,而我与单位签定的正式合同今年底就到期。请问,这个担保书算不算合同,如果我在正式合同到期后走人,算不算违约?如果算违约,我的违约金应该怎么算?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用人单位出资送员工培训的同时要求签订服务期协议(你说的担保书也是合同),是比较普遍的。一旦培训归来的员工短期内离职,必然使用人单位的出资产生不了相应的回报,与单位的盈利目的违背。这样的情况多了,肯定会影响单位出资培训员工的积极性。所以培训设立服务期和违约金都是得到法律认可的。

    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200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也认可这样的规则:“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之所以服务期协议中往往都是员工的义务,而没有规定或少规定单位的义务,是因为单位的义务此时一般都已经履行完毕了,培训出资已经完成,没有其他义务需要履行了,所以服务期协议中基本多为员工应如何回报单位。这也是正常的。

    那劳动合同到期,服务期却没有到期,该如何处理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提供了可借鉴的解决方法:“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更明确地说:“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所以,如果单位在原有条件下要求你继续工作的,你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终止,仍然算违反服务期规定,需要支付违约金。

    对于你来说,违约如果不可避免,可以在违约金额上据理力争。因为你外出培训,同时也有出国验收任务,因此出国的交通费和补贴应该不能算做是培训支出,不能算作是违约金的一部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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