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饲料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进展
2.1 饲料安全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进展
2009 年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从2009 年6 月1 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这是我国对食品安全管理的重大改进,该法包括了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该法是涉及食品安全的总法。
2006 年4 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依该法管理。许多饲料原料属于农产品,它们的质量应遵守该法律的规定。
2005 年12 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9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该法中规定了在畜禽养殖中应当建立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记录,不得违法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不得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家畜等。
2001 年国务院颁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使我国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有了国家法规。农业部先后分别颁布了《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09)等法令,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为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和饲料工业的健康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该条例修订版的发布实施,将使我国的饲料安全问题得到更好的管理。
2.2 饲料安全标准的研究进展
我国颁布执行饲料安全标准都是强制性标准,包括GB 13078—2001 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1—2006 饲料卫生标准饲料中亚硝酸盐允许量,GB13078.2—2006 饲料卫生标准饲料中赭曲霉毒素A和玉米赤霉烯酮的允许量,GB 13078.3—2007 饲料卫生标准配合饲料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允许量,GB 21693—2008 配合饲料中T-2 毒素的允许量;目前我国正在修订GB 13078—2001 饲料卫生标准。此外,在许多饲料添加剂国家和行业标准中也规定了某些强制执行的安全指标。部分饲料原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也规定了某些强制执行的安全指标,例如大豆产品中的脲酶活性指标等。对于那些由于过量使用可能会造成环境生态破坏的营养性添加剂如铜、锌等添加剂,在新颁布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和国家标准中也规定了最高允许使用量。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饲料安全管理标准、法规建设方面还有较大差距。例如欧盟有关饲料安全管理的法规与我国的法规相比,数量更多、更全面、更科学、更严格。侧重点就是饲料安全性管理。特别是对药物添加剂、生物类添加剂的管理更为科学。而对饲料的一般营养等特性要求,原则上不作硬性要求。在饲料卫生标准的指标上欧美发达国家要求更全面,特别是农药残留、霉菌毒素、重金属、工艺类添加剂等的要求更是如此。欧美在饲料安全性基础研究方面做得较深入,投入大,有系统的研究和评估报告,而我国在饲料卫生指标方面总体研究投入不足,研究不系统。在制定相关卫生指标、安全使用规范方面需要借鉴欧美的研究数据和相关法规、规范的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