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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2011-11-23 网络

    兽药是特殊商品, 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畜禽疫病防治效果和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目前, 我省市场上流通的兽药质量较差, 对畜牧业生产危害较大。需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综合治理, 提高兽药质量, 确保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1 存在的问题

    1.1 进货渠道混乱

    按照有关规定,兽药经营批发环节实行专管。县以上各级畜牧部门所属单位为经营渠道,私营企业(个体户)和兽药零售点不允许经营批发业务。但是有些县以下兽药经营、使用单位,为了片面追求利润,绕开兽药管理和检验部门的监督,违反规定,私自从厂家或推销商手中廉价购进兽药,造成假、劣兽药流行,直接损害了农牧民的利益。

    1.2 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者不断增多

    根据全省兽药质量抽检情况,各州、县的个体兽药经营者无《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超范围经营兽药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不具备开办兽药经营的条件与其他商品混合经营。还有个别经营者非法经营生物疫苗,严重扰乱了兽药市场和畜禽防疫工作的正常进行。

    1.3 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各级农牧行政部门没有专职的兽药管理人员,已培训的兽药监督员大多数为兼职,而且调动频繁,对兽药管理被动应付,对辖区内的兽药质量心中无数。有些地区各部门间缺乏相互协调,各自为政,使“无证”手续发放程序混乱, 部分兽药经营点有营业执照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现象较多。

    2 解决方法

    2.1 规范兽药进货渠道

    由兽药监管部门牵头,选择产品质量稳定、信誉好、价格合理的农业部定点厂家,实行定点供货。另外,加大流通领域监督检查力度,对经营主渠道实施“购入送检”是目前既合理又合法,并能切实控制兽药产品质量的极为有效的措施。同时也对促进形成龙头经营企业,以确定批发经营地位和建立适应新的购销模式,以规范、理顺经营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无业务批发权的各兽药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从主渠道购进兽药,不得私自从省外厂家直接进货。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者,一经发现,兽药监管部门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2.2 严把发证关

    搞好《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我省州、县兽药个体无证经营点的违法经营,严重扰乱了我省的兽药市场。因此,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时,农牧和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坚持标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对个体经营户和兽药零售点的场所、地点等条件由农牧部门审核查验,具备条件的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然后再由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使其合法经营,这样使本辖区的兽药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2.3 加大药监部门的检查力度,净化兽药市场

    药监部门要把兽药的管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进行1-2次全面检查,查出的假劣兽药案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严肃处理。对群众反映疗效差,包装粗糙的兽药产品质量不稳定的生产厂家的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及时通报兽药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有效地控制假劣兽药上市。

    2.4 施行兽药产品上市前的登记、注册和报验制度

    借鉴省外兽药管理的成功经验,应对市场上的兽药产品进行登记注册制度。对未经注册的兽药,各经营单位应拒绝采购和销售。

    2.5 利用新闻媒介进行典型案件曝光

    公平销毁假劣兽药,并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全社会公开曝光,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使制售假劣兽药者的行为受到全社会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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