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对防治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不合理使用或未能有效控制非法使用,导致部分兽药或禁用药在动物体内的蓄积和残留,严重的不仅影响动物安全,亦可通过其食物链引发人的急性或累积性的不良反应和中毒等,危害人类健康和安全。因此,探讨研究如何解决安全合理使 用兽药和有效的监控监测监管兽药残留对确保动物源食品的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用药安全和兽药残留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成为政府着重监督监管的领域。加强兽药残留监管监控,提高兽药残留检测水平,科学合理安全用药,避免和减少兽药残留危害,对保证动物源食品消费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我国畜牧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 国内外兽药残留监测基本概况
1. 1 兽药残留的监管和监控美欧等发达国家于20 世纪六、七十年代即开展了兽药残留的监测工作,并制定了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限量,建立了标准体系。美国1967 年开始对本土屠宰场和港口入境产品的家畜及家禽进行残留检测,1998 年实施《公害分析临界控制点》标准,明确规定食品中兽药残留的临界值,超标的一律不许上市,并由食品药物管理局( FDA) 发布开展药物安全性评定包括药物代谢研究、毒理学研究、阈值评价、耐药性确定、残留分析方法建立和休药期制订等系列准则。欧盟1971 年发布了首个关于兽药残留监控的指令( 71 /118 /EIC) ,开展禽肉中药物及衍生物和其代谢物的残留检测; 1986 年86 /469 /EEC 文件规定了其所有成员国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方案,对动物源食品中的兽药残留进行检测; 1990 年发布了关于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共同体程序; 1996 年发布了全面进行兽药残留监控的法规。2005 年1月欧盟食品和饲料行业开始执行追溯制度,其追溯体系包括与食品有关的各个环节。目前发达国家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兽药残留监测体系。我国兽药残留监控工作起步于20 世纪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 1991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兽药残留检测工作的通知》,将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纳入兽药管理的范畴。1999 年建立了39 种动物组织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2002 年和2003 年相继制修订了兽药在动物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 农业部235 号公告) 和兽药休药期规定( 农业部278 号公告) ; 并从1999 年开始制定和实施动物食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001 年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等; 近10 年来农业部共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标准140 个,建立和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推进了技术体系建设; 2004 年国家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研制新兽药要进行安全性评价; 2006 年11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这标志着我国在食品安全的监管方面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1. 2 兽药残留监测的分析方法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标准的建立是残留监控的基础和保证。不同特性的分析方法用于不同的检测目的,并以保障动物源食品安全为目标,共同构成完整的残留监控分析体系。目前,美国对兽药残留的分析方法分为三类,即三级,三级( Ⅲ Level) 为定性或半定量方法,采用快速并能大量检测样品的筛选分析方法,能鉴别出含有残留物的阳性样品,主要有免疫分析法、微生物法,目前研究和使用较多,发展较快的是酶联法和蛋白芯片法。对于三级的分析结果,需有一级和二级分析方法进行确认检验。二级( Ⅱ Level)为常规定量方法,采用可靠的分析方法,残留量的测定值不具有确证性,但具有相应的准确度和有效性,能确定样品中残留物存在的定量信息,一般为高效液相法( HPLC) 、气相法( GC) 等。一级( ⅠLevel) 为确证法,能明确提供残留物的确证信息并能进行准确定量,分析结果具有最高的确认性,通常采用色谱和质谱的联用技术,如气质法( GC -MS) 、液质法( LC - MS、LC - MS /MS、UPLC - MS /MS) 等; 这种分级方法为国际分析化学家学会公认的方法。我国按检测目的和分析方法特性,对残留检测方法研究、标准制订以及残留监控,采用与国际公认的方法对应为筛选、定量和确证三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