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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6-7-14 三江人才网
 为推进农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农业人才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我省农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开发使用
  1.开展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人才评价体系,坚持以业绩、效益为主,开展评审认证。
  2.给予农村实用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优惠待遇。凡取得农民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实用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在项目实施人员招聘时,应优先考虑;承包项目的,给予重点倾斜;优先接受农贷资金;优先享受贷款贴息;进城务工不受限制并取消进城务工的行政性收费;在土地承包上,享受优先、优惠和扶持;允许他们在农村跨地区开展科技承包、创业等,当地政府不得以户口为由作任何限制。政府有关部门向农业人才无偿提供就业信息,并对农村实用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优先提供。
  二、鼓励农业人才开发创业
  3.完善农业企业的分类管理。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引导农业人才领办、创办对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影响大的种、苗类等农业企业;降低农副产品营销、加工等农业生产产后服务的农业企业开办门槛,尽可能放活。
  4.加大扶持力度。政府的农业开发项目资金、农贷资金,要重点对农业人才领办、创办、承包、租赁的农业生产企业予以倾斜和支持。鼓励农业人才积极参与政府支持的农业开发项目招投标。对在农业企业创业中取得成功的,予以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
  5.鼓励农业事业单位人才创业。农业事业单位人才领办、创办、承包、租赁企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原单位职工身份;到农村和艰苦地区创办农业生产企业的,经与原单位协商,可在3年内保留原单位职工身份和工资待遇,并享受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发挥农业事业单位主体作用,为农业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条件
  6.确立农业事业单位的市场竞争主体地位。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对农业科研机构综合协调和管理力度,引导农业科研单位树立"科研与经济"、"科研与推广"紧密结合的观念。形成"科研选题、立项源于生产、科研成果直接指导生产"的科研推广机制,切实改变农业科研选题和立项脱离生产实践、重研究、轻转化应用的不良现象。切实转变农业科研院所和推广机构的运行机制,改革用人制度、考评制度和分配制度。推行农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重要技术岗位就业准入制度,扩大农业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
  四、实施制度化的教育培训,提高农业人才队伍素质
  7.进一步深化农业教育体制改革。充分整合现有农业教育培训资源,健全高、中、初结合,完善配套的农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分工负责的农业人才培训制度,形成以政府为引导、用人单位为主体、个人为补充的多元化培训经费投入机制。
  8.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积极促进公办学校引入民办机制,通过"股份合作"、"民办公助"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或合作举办农业职业学校。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开展订单培训。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取一定的农业人才培训教育经费,经费可列入成本。
  9.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力度。通过实施"绿色证书工程"、"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新型农民创业培植工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和"农业远程培训工程"五大工程,建立健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全面推进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作。加快引进、培养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人才,着力培养经营管理型农村实用人才,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人才保障。
  五、完善配套服务措施,营造农业人才投身农业生产的良好环境
  10.鼓励农业人才扎根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切实落实有关政策,继续执行《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1997〕1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1〕63号)和四川省人事厅、农牧厅、水利电力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人工〔1994〕24号)等文件精神。尚未执行上述文件的地方,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文件精神的全面落实。
  11.积极开展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试点。按照"稳定公益性,放活经营性"总体要求,根据农业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通过"定编、定岗、定员、定责",建立公益性和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充实和加强第一线农业技术推广力量。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要强化和延伸公益推广服务。引导剥离后的经营性服务和一般技术推广人员,充分发挥技物结合的优势,通过兴办农业科技示范场或开展农资农技连锁经营,开展社会化服务。各级财政对于从事一般技术推广的人员,在一定时限内给予适当补贴。
  12.进一步健全农业人才社会保障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全面落实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各类人才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各级农业科研、推广等事业单位应为优秀的副高级以上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办理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必须落实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解除基层农技人员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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