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品种权益保护作为保护农业植物育种者知识产权的一种方式,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果树品种保护是农业植物品种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为促进果树品种保护工作更进一步地开展,从果树品种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中国果树品种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并简要提出果树品种权益保护工作的建议。
中国是世界水果生产大国,总种植面积和产量均居世界首位。但是,果树(果树人才)生产中苹果、葡萄、李等很多重要果树的主栽品种多是依赖国外进口,例如:从日本引进的巨峰系列的葡萄以及红富士苹果在全国均有着广泛的栽培,这些表明国内的果树栽培品种资源的存在不足情况;另一方面,中国疆域辽阔,地跨热带、亚热带、温带、寒温带,气候条件优越,果树种质资源非常丰富,但利用并不充分,尤其是偏远地区民间种植的一些性状优良的地方品种及珍稀品种、砧木现在仍未得到开发利用,一些野生的新种、变种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可惜的是,原产中国的猕猴桃在国内未被充分开发利用,而在新西兰成为“国果”,他们培育出许多优良的品种,并申请了品种保护,现在中国种植的许多猕猴桃品种都依靠从他们国家进口。这充分说明了,尽管中国果树资源丰富,但在果树品种开发利用方面重视不够,果树品种的权益保护意识比较淡薄。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果树品种权益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已经成为各国发展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方式,果树品种权益,必然越来越得到关注与重视。果树品种权益保护主要指新品种权益保护,它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中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中国于1999 年4 月23 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具体地讲,果树新品种保护也叫果树育种者权利,是授予果树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此文拟从果树品种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中国果树品种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简要陈述,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相应的果树品种权益保护措施。
1 果树品种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1.1 果树新品种权益属于一种知识产权
果树新品种是农业育种工作者凭借自己的科技知识,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使不同果树的遗传基础发生变化,育种者从其后代中选育出优良的基因型,通过相关的试验,方可成为品种。其具有知识性和非物质的成分,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无论是有性杂交和无性繁殖,都是凭借育种家的智慧和经验,并通过他们的辛勤劳动创造出来的。培育果树新品种需要技术、劳力、物质资源及资金方面的投入,甚至要花上几年到几十年的时间,一个新品种一旦公布,就会被他人繁殖,育种者及育种单位因其育种投入理应获得相应的利益。授予新品种育种家开发其品种的独特权利,既有利于果树育种方面的投入,又有利于果树产业的发展。
1.2 保护果树新品种权益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中国过去的育种体制是科研经费由国家拔给,育种人员的开支由国家支付,育出的新品种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推广,新品种无偿提供应用于生产。这种体制在当时的确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但随着科技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农业科研单位必须走自我完善的路子,国家为育种单位调拨的经费相当有限,很难满足育种工作的需要,育种者的经济收入得不到保证,而严重影响了育种者的育种创新热情,影响育种事业的发展。况且,育种单位培育的具有极高的商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果树新品种,也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育种者及所在单位有权从育成新品种的效益中获取部分利益。国家现已通过立法明确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事宜,相信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必将促进新品种保护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此外,果树新品种应用于生产,在产量、品质和抗逆能力(如抗病虫、抗干旱、抗倒伏)等方面都有了极大的提高,为农业生产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也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当今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中,迅速发展中国果树新品种保护事业,促使更多的育种者拥有品种权,享受品种权益,刺激果树育种创新,是快速发展中国农业经济,积极应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需要。
1.3 保护果树品种权益是规范果树苗木生产和销售的需要
实际生产中,果树品种的要求尤为严格,与大田作物相比,果树具有个体大、形状明显、色泽鲜艳与丰富、肉质质地差别大、香气类型不同等特点,这些都是放大了的性状,消费者很容易区分。任何性状的不同或异常很容易影响着果品市场价值,这也决定了果树品种的纯度在实际生产中要求之高,甚至高过大田作物。由于果树新品种可以提高产量、改善品质或者增强果树的抗性,从而极大地提高果品的经济效益,这往往易造成果树苗木市场中假苗木的充入或者果树苗木销售渠道的不规范,导致果树苗木经营过程的“多、乱、杂”的现象。这严重地影响农业生产,损害了农民利益。很有必要通过对果树品种保护进行较为完善的立法,加以维护育种者和农民的利益。
1.4 保护果树品种权益是与国际接轨,增强国际间交流合作的需要
为推动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1961 年12 月,比利时、丹麦、法国等到一些欧洲国家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把许多国家纳入了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联盟即UPOV,截止到2008年11 月29 日,该公约共有66 个成员国,中国于1999 年4 月23 日,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39 个成员国。本公约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及其起点、保护时间等均做出了规定。它通过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来保障育种者的品种权,是国际间开展优良品种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合作交流和新产品贸易的基本规则。完善包括果树新品种在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是参与国际间新品种贸易的重要条件,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