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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树品种权益保护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2-4-29 果蔬人才网


3 中国果树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
3.1 果树新品种权益保护意识薄弱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植物新品种权益保护作为一项新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也刚刚实施近10 个年头,而果树新品种保护在中国起步更晚,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果树新品种保护的作用没有充分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果树新品种保护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果树品种权申请数量少。还有些科研人员不愿申请品种保护存在顾虑,担心新品种得不到真正的保护或是品种保护后影响科技成果的推广和申报科技奖励。
3.2 果树新品种权益保护的覆盖面窄,申请保护的树种构成不合理
  中国是世界园林之母,果树种质资源非常丰富,但是,中国果树新品种权益保护申请或授权量比较少,截至到2008 年1 月,农业部共受理的果树品种权申请仅有120 件,授予品种权32 件,从树种构成来看,树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新品种保护的主要是苹果、梨、葡萄、桃等,其他树种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因此,必须扩大果树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中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3.3 果树新品种保护受其本身特性的制约,保护工作实施困难
  果树新品种主要通过无性繁殖进行苗木繁育和推广,只要新品种流失1 根枝条或者1 个芽,就可能造成品种的外流,损害育种者权益。此外,果树新品种价格偏高,一般新品种价格高于常规品种25%~160%,并且一般可持续10~15 年,这也给果树新品种保护带来了困难,中国的果树生产是分散到各户的小生产,如果有一个生产者通过正常途径购得了新品种苗木,周边的果农就可以通过自繁自育方式获得新品种苗木进行生产,而育种者根本没有能力、途径进行控制和自我保护,况且,果树品种持续的年限又比较长,维护育种者权益就更难。因此,果树新品种保护具有自身的特殊困难性。
3.4 果树新品种侵权现象严重
  近几年来,由于果树新品种的经济效益极高,越来越得到农民认可,其销售形势看好,一些不法商贩趁机造假,用普通品种假冒新品种,给农民和育种单位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另一方面,这些侵权行为的发生,使国内的果树新品种权益得不到保护,却给国外品种趁机涌入提供契机。由于外国的公司可以在中国实行果树新品种保护,它们生产的果树苗木同样可以进入中国市场,在市场竞争之下,本国的品种得不到保护,必然导致外国的品种蜂拥而入,这将给中国的果树产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此外,苗木繁育公司或个人对果树品种的命名比较随意,造成同物异物或同名异物现象,也会损害育种者的利益。
3.5 果树品种权审查速度缓慢,不适应果树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目前,果树新品种保护制度还没有正式确立,仅仅是依托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还没有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的积极性。
3.6 中国果树新品种保护体系不够完善
    虽然国家已建立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中心和14 个分中心,但多是大田作物、蔬菜、花卉等方面的,至今果树还没有一个新品种测试中心,现有的测试多是育种者自己测试或是委托品种权代理人测试,其结果缺乏权威性,难以保证公平和公正。其次,国内与果树DUS 测试有关的基础研究比较少,缺乏系统性,影响测试指南的制定。另外,由于资金、人员、技术条件等多方面的因素的限制,已制定的测试指南与中国丰富果树种类资源相比矛盾突出,非常不利于果树新品种保护目录的增加和果树新品种的申请与授权。再有,目前,国内有资质的植物品种权代理人有65 个,但真正从事果树科研和生产的代理人很少,远远不能满足新品种代理工作的任务需要。此外,果树新品种保护体系中最基础的工作——“果树DUS的测试指南”的研究与编写严重滞后,目前只编写了前文所述的9 种树种,如此现状,必然制约果树新品种权益保护工作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DUS测试中对果树新品种园艺性状评价的准确性难以把握,而任何果树性状的形成都是由基因型决定的,具体地说,基因的表达、表达产物蛋白的有无以及性状的类型等都是遗传物质DNA决定的,如果利用DNA分子标记技术等信息来鉴别品种,将克服传统测定技术或性状记载存在的易受环境影响的问题,而体现出具有信息量大、重复性好、灵敏度高、易操作以及能够在苗期进行早期检测等特点或优势,更能增加DUS测试的准确性,也是中国果树DUS测试有待发展的方向。当然,DUS测试中性状的记载与测定也具有其重要的一面,这些性状是赋予新品种的重要前提条件。相比之下,美国在1930 年就出台了植物专利法,1971 年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1983 年加入UPOV,现实施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两种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到目前为止,美国还是唯一通过书面材料进行DUS 实质审查的国家,并建立植物性状审查数据库,加速了植物新品种审查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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