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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蔬菜地理标 士产品保护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011-11-23 网络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地理标志”这一名词逐渐被人们所注意,作为一项知识产权而言,地理标志对很多人来说是很陌生的。但事实上,地理标记和人们所熟悉的商标一样,是与人们日常生活最基本的农产品及食品关系最为密切的商业性标志。只是过去在我国没有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来认识、对待和加以制度性规定。

    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在于产品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与其来源的地理及人文因素有密切的关系,因而该产品具有独特的商业价值,成为市场竞争的一项有力工具,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地理标志产品自古以来就受到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重视和市场的青睐。

    我国是世界上蔬菜第一资源大国和种植大国,丰富的地理生态人文环境及悠久的栽培历史产生了许多有地方特色的蔬菜产品和品牌,并且这些蔬菜产品和品牌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巨大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因此,蔬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就越来越显现出其重要性了。本文就地理标志的概念、国内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发展现状及我国蔬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现状、问题、意义和发展趋势进行概述和分析。

    1 国内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概况

    1.1 地理标志的概念

    “地理标志”概念是从“原产地名称”逐步发展而来的。人们在交易的过程中,当某种产品的质量、品质及特色得到人们的认知和接受,其产品的名称往往就成为此种商品的代称。这就是许多名、优、特产品形成的过程,也是地理标志产生渊源和背景。

    “地理标志”概念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称TRIPs协定)中作了专门的规定。其定义为:识别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或该地域内某地区或某地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取决于该地理来源。我国2007年7月15日起实施的《地理产品保护规定》所称的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白特定区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规定》中所称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两部分:一是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是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2008年2月1日 起实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办法》中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1.2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发展概述

    在欧洲,关于地理标志的的法律最早可追溯到1883年的巴黎共约,该公约是最早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公约,距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但对于地理标志保护来说成就最大则是TRIPs协定,该协定将地理标志与商标、版权、专利并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是目前保护地理标志最新、最全面的国际公约。

    世界各国对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取向不尽相同,一些国家是基于保护本国农产品生产贸易的需要而制定的相应法律,或在有关法律中体现;一些国家则是因为加入地理标志相关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多边协议,特别是加入WTO因应TRIPs协定的规定而制定相应的法律,或修订已有法律以调整贸易关系。国内立法进行地理标志保护一般来说分为四种模式:一是通过专门立法对地理标志进行特殊权力的保护,法国即是这种模式的代表并取得成功;二是通过商标法规定的集体商标和(或)证明商标注册来保护地理标志,许多国家都通过商标法进行地理标志保护,如美国、英国等。三是直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应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四是运用其他多种法律保护地理标志。

    1.3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可以追溯大上世纪90年代。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现组建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与 1999年8月17日 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一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建立。

     2001年4月1日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行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负责有关商品原产地的工作,为进一步扩大我国众多有地理特色产品的出口创汇发挥了积极地作用。

    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也正式增加了“地理标志”概念,明确规定可以利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

     2005年5月16日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自 2005年7月15日 起施行)并要求本系统以前颁布的相关法规与其一致。

    2007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自 2008年2月1日 起施行),开始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施行登记制度。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等级工作,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该办法的颁布标志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可见,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和管理体系实际上是“三位一体”模式:一方面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着重于地理标志及其使用的管理;另一方面是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行保护,着重于地理标志产品相关品质、质量的技术监控,以及对专用标识的管理;第三方面是由农业部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保护,着重于提升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化、标准化及提高贸易竞争力,范围更宽泛一些。前两者实际上是对地理标志产品“私权”的保护,后者是对“公权”的保护。目前我国这种“三位一体”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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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国蔬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2.1 我国蔬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

    我国蔬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自本世纪初开始,自2002年6月“庆元香菇”获得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迄今为止,据不完全统计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农产产品共521个,其中蔬菜地理标志产品57个,占总数的10.9%。截止到2008年7月,通过商标注册的形式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共有393个,其中蔬菜产品65个,占总数的16.5%。截止到截止2008年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共受理登记农产品产品210个,按照分批公示颁证的要求,已有121个产品率先通过公示,由农业部颁发了登记证书,其中蔬菜产品4O个,占总数的33%.

    2.2 我国蔬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存在问题

    我国蔬菜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力度不够。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出,蔬菜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数量很少,表明各地区对自己的特色蔬菜产品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此种问题应引起相关机构和人员的重视,也应积极行动起来,把我们的地方名优特蔬菜产品抓紧申报,以尽快得到保护。

    各地蔬菜企业大部分生产规模小而且分散,产品规格、标准、质量、包装参差不齐,难以把好产品的质量关,造就不了大市场的氛围。各蔬菜行业协会维权力度也不够,造成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无序竞争激烈。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同时也损毁了声誉。所以,各地区应引导小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准入门槛,转变经营管理模式,走“质量兴业”之路。同时加大各职能部门的扶持力度,除了资金、技术和物质的支持外,还应加大品牌保护力度,严打假冒为略产品,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

    目前,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并审批过程中,没有相应的评价标准,尤其是关于农产品品质鉴定没有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相应的检测方法。

   3 我国蔬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作用和重要意义

   我国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和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孕育了许多具有地理标志的特色蔬菜产品。大力推进和发展蔬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能够极大地促进蔬菜产品的产业化进程,提高我国蔬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

    3.1 有利于蔬菜产品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形成

    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生产技术转变,离不开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建立和完善。由于地理标志产品在特定区域内才能生产,所以更能形成产业规模和集聚效应。发展蔬菜产业化组织和实施蔬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都要求改变传统的分散经营方式,形成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社会化服务的现代农业经营形式。通过实施蔬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运用“地理标志+龙头企业+生产基地+专营店”等方式,可以将分散的农户聚集起来,促进蔬菜生产经营的产业化、规模化。

    3.2 有利于提高蔬菜企业产品品牌的市场竞争力

    地理标志名称通常是由“地理名称”和“商品或服务名称”组合而成的,如“章丘大葱”、“阿城大蒜”等。对于原产地来说,地理名称的利用有利于扩大地区的声誉,体现其商业价值。一个良好的原产地形象有助于这个地区内企业品牌的成长和成功。知名度高、美誉度好的原产地形象具有“晕轮效应”,能使企业品牌无形中戴上一个神秘美好的光环,从而很快被消费者接受和喜爱,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3 有利于提高蔬菜产业的标准化进程

    地理标志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形式,它要求相关蔬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现规模化、现代化和标准化,建立现代信息服务体系和质量安全评价体系。因此,实施蔬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有利于促进用现代物质条件、现代科学技术装备蔬菜产业,改善蔬菜生产经营的物质条件,提高其品质与产量, 并提升该地域的蔬菜产业科技水平。

   3.4 有利于维护蔬菜产业正常的经济秩序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仅综合了标准化、质量管理、名牌战略和综合管理功能,同时提高了产品的无形资产,有效遏制国内外市场的假仿冒现象,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3.5 有利于消费者认知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认知质量的形成有赖于原产地形象, 比如灵芝之所以被尊为“仙草”,是由于其悠久的历史文化、美好的传说、内在的药效、吉利的形象带来的家喻户晓的效应。现代科学技术对灵芝的研究证明了灵芝的药用和保健作用。消费者的认知,不仅迅速扩大了产品市场,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3.6 有利于我国蔬菜产业适应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不仅表现为贸易的国际化,也表现为生产的多围一体化。随着生产多国化的发展,原产地产品将更加突显其特殊性的重要。原产地的纠纷及由此引发的反倾销纠纷、反补贴纠纷、保障措施纠纷也将日益增多。由此可见,如何实现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接轨、如何运用原产地规则,对于入世后中国食用菌产业保护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孕育了我国各地的蔬菜产品特色,在中国加入WTO融人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改变我国传统的蔬菜种植模式,充分利用我国丰富多样的气候条件和地域特点,利用现代技术,去突破各经济强国的技术标准、专利技术、环保指标、反倾销等措施构成的贸易壁垒,可以提高我国的蔬菜产业国际竞争力,适应经济全球化。

    4 对于我国蔬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建议

    4.1 完善立法制度是促进我国蔬菜贸易和特色蔬菜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国外地理标志保护成果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实施效果有力证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是扩大农产品出口、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地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我围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浓厚、区域环境独特,农业是我国重要的支柱性产业,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对推动我国蔬菜产品品牌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4.2 地理标志保护必须与蔬菜产业发展紧密结合

    蔬菜地理标志产品的本质属性是其优良独特的的品质,只有切实保证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才能真正实现地理标志保护在农产品贸易和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因此,当务之急是集合各部门的力量,确保地理标志工作符合并服务于我国农业产业整体发展和地方农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从而最终实现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目标,做大做强地方优势特色蔬菜产业,促进地方农业结构调整,提高我国蔬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与附加值,扩大出口,实现农民增收。

    4.3 农业部门应发挥优势参与到蔬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中

    农业部门是国家农业整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部门,农业部门能够通过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各个环节的标准化监控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稳定可靠。因此,应该由农业部门牵头,充分研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国内农业发展,推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树立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形象和品牌。在此基础上,整合国内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理顺相应职能部门的业务关系,明确分工、统一标准与程序,有效解决国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商标保护的矛盾。

    4.4 完善蔬菜地理标志产品相关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大多关注于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保护体系建立层面上,在技术层面上还缺少研究。实际上,农产品的特色除了地理人文因素外,其独特的内在品质也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农产品特有的品质特征特性,包括外在感官特征、内在品质指标以及一些特殊活性物质等方面,当然也包括产品质量安全指标,这是一个农产品品牌树立及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素之一。因此,应集中国内相关研究机构,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相关评价标准,完善评价体系和控制体系,建立相关指标的检测方法,为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做好技术支撑并培养一批相关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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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朗晴    责任编辑: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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