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当前我国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我国种子行业法律保护体系的不断地建立健全,种子企业的产业化发展,特别是民营企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种业的产业化发展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2.1 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依然存在 种子法的贯彻实施,使中央及省级种子管理与经营已经分开。但一些地方政府的种子管理与经营机构,形式上已经分设,但未彻底脱钩,并没有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种子公司进行彻底的改制,特别是县、市级种子管理站和种子经营单位仍然沿用传统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体制。在这种情况下,种子管理站和种子公司之间依然存在人员、业务、经济利益方面的密切联系,对种子市场产生了负面影响。一是种子市场的地区分割,以及市场信息的失真,导致以信息为导向的现代化经营模式很难生效;种子市场出现不公平竞争,淘汰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种子市场调节供求关系的功能难以正常发挥[7];相关种子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管工作困难。二是在这种体制下,种子公司在政府这把“保护伞”下对改革产生逃避心理,缺乏对日益深化的国有企业改革的认识和响应,导致种子行业的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形势,也落后于农业许多其它领域的发展L7]。三是政企之间藕断丝连的状况,使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对种子产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发展规划难以落实。 2.2 种子企业数量多,但规模偏小,产业化程度偏低 我国现有的种子公司大都属于国有企业,种子经营机构数量多,但规模偏小,行业过于分散,经营范围较窄、市场化程度不高。一是一些县(市)级种子公司为了片面追求短期利益,自我封闭式繁种,这种小、全、散的种子生产活动一方面与杂交种生产要求严格隔离、单品种(组合)成片种植的质量要求不相符,所生产的种子质量难以保证;另一方面为了抢占制种基地,种子公司随意给村社和农户许愿,哄抬价格,加大了制种单位的投入。在销售过程中,种子公司之间又相互杀价,自相残杀,使整个种子市场处在无序竞争的状态,表现为“短期行为”,不利于种子产业长期生存。二是种子公司的垄断专营把整个本应完整的种子市场体系分解得支离破碎,各级种子经营单位之间相互干扰,无序竞争,盲目生产,供销失衡,配送手段落后,售后服务跟不上,整个种子市场处在混乱状态,规范的市场营销体系难以形成,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受到限制。三是在行政保护下成长起来的中小型种子企业在资金、品种、科研等方面缺乏竞争力,而且企业内部人员素质不一,积极性不高,极不利于龙头企业发育,也不利于企业抗风险机制的形成,更不能培养出一批具有战略眼光、知识丰富、精通管理的种业企业家。 2.3 种子科研与经营相脱节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作物品种选育工作主要集中在科研育种单位和高等院校,而种子的生产、推广和销售主要由种子公司负责。育种和生产经营相互分离的状况产生了以下弊端:①科研单位的科研经费主要由国家投入,因而他们对新品种的推广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关心较少,结果导致科研单位的育种者不是根据市场要求确定育种目标,而是以完成课题为主,育种目标的市场针对性不强,而且由于缺乏基地和经费不足,育种成果转化率低,转化速度慢。② 绝大多数种子企业没有自己的科研机构,自主研发能力低,没有具备市场竞争力的新品种和主导产品,发展后劲不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以立足。③科研、生产、推广和销售长期相互分离,致使科研机构与种子公司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得尤为突出,从事种业的科技人员与经营公司均难以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既挫伤了科技开发的热情,又制约了大型种业公司的形成。 2.4 种子市场缺乏规范的监管 我国种子市场的监管一直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种子市场监管方面,政府是市场的管理者,在治理种子市场和打击劣质种子生产及经销活动中,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担任主要角色。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习惯于事后管理,且只注重管理而忽视服务,种子管理工作的效率难以提高,制造假冒伪劣种子,违法经营,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② 种子管理工作中存在县、乡脱节的问题,导致基层种子市场监管存在盲区,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在基层市场制假、造假坑害农民。例如,有相当一部分种子经营零售户在农村赶集、走村串户非法倒卖种子,还通过亲戚邻里关系向其他农民卖种子,假冒伪劣种子大量流入民间,对农业生产的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也给种子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③一些企业为了抢占种子销售市场,追求实现利润最大化,往往通过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方式来牟取暴利,坑害消费者,种子质量纠纷案频频发生。